六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
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:警告、罚款、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、拘留四类。
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,认为情节轻微、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,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、依据,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,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。
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1.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处罚
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:
(1)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,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;
(2)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;
(3)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、悬挂实习标志的;
(4)故意遮挡、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;
(5)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上道路行驶的;
(6)未随车携带行驶证、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。